3)第271章 执法权不代表着豁免权,明白吗_你当律师,把法官送进去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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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方阐述的关键问题!

  紧接着,林友平开口:“针对于公诉方和被告方诉讼律师的陈述,合议庭方面已经进行了相关性的听取。”

  “现在有几个问题需要进行询问。”

  “被告方委托律师,你方陈述的,认为在本案案发的过程中,属于不法侵害,有没有什么依据,或者是法律解释这一点,你能够进行陈述清楚吗?”

  “可以的,审判长。”

  苏白翻看了一眼准备的诉讼材料,继续开口:“依照城管执法管理权——”

  “相关的规定中并没有规定,相关人员可以对于商贩进行殴打,推搡等行为。”

  “在整个案发的过程中,何平等人作为相关的管理人员,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引导和指示。”

  “而是依照个人的性情去选择性执法。”

  “这已经不属于执法的范围之内了。”

  “因为在执法管理权限和执法范围之内,都不存在相关的规定——可以殴打他人,或者是对他人进行言语辱骂等种种情况。”

  “基于以上。”

  “也就是说,法律没有赋予何平等人这种权利。”

  “没有法律赋予的权利,那么他们殴打他人,为什么不可以看做是不法侵害?”

  “如果不看作是不法侵害,是不是就等于说法律赋予他们权利?或者是他们可以逃脱法律的赋予权利,属于不受法律管辖的人员?”

  “执法要有温度,并且要符合法律的范围内,如果不符合法律的范围,那么就属于不法侵害。”

  “审判长,这是我方的回答。”

  在苏白陈述完毕后,审判长席位上,审判长林友平微微点了点头,紧接着看向公诉人席位。

  开始询问公诉人是如何认定,何平等人的行为,是属于执法权利的违规行为。

  蔡万强进行的陈述也非常的简单,在整理完材料之后缓缓开口:

  “我方认为,何平等人的行为属于执法权利的违规行为,主要在于——”

  “在一开始的时候,何平等人对于周立的摊位有着管辖的权利。”

  “在本次案件中,何平等人是针对于周立的摊位,进行管辖和处理的过程中而引发的案发事件。”

  “基于这一点儿.…”

  “可以看作是,在执法过程中的违规行为。”

  违规行为.…?

  听到公诉人的陈述,苏白突然想起了其他案子。

  他先前遇到过一个特殊的案件,强迫妇女案。

  原本执法人员是在进行抓捕的过程中,遇到了一名还没有穿戴整齐的犯罪人员。

  执法人员见到犯罪人员,年轻漂亮,起了色心。

  于是进行了犯罪行为。

  和这个案子差不多,同样是在执法过程中。

  同样是进行了违规行为。

  那么,这个执法人员起了色心,强迫了妇女的意愿,发生了关系。

  是属于违规行为,还是犯罪行为?

  显然!

  肯定是属于犯罪行为!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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